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窦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孙中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存平与被执行人孙中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7864元,执行费321元,以上共计28185元。申请人窦存平与被执行人孙中仁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保证自2021年2月10日起,每月偿还800元,从2021年8月起每月还款1600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20)甘0271执27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茹 强

审判员 赵学智

审判员 张建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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