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江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刘樽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何江龙与被告刘樽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江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樽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江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8日,被告找到原告说最近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以微信转账方式把钱借给被告,被告在收到钱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九天内归还。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刘樽琛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何江龙微信转账伍仟元整¥(5000.00)所有借款以收到,用于生意周转,于2021年1月27日还清,此借条产生法律责任。借款人:刘樽琛手机号:186××××3309身份证:2021年1月18日”。原告陈述该借条内容由被告自己书写。原告将案涉5000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了被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持有的被告向其出具的借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将款项以微信转账形式交付于被告刘樽琛,本院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被告刘樽琛应当向原告何江龙偿还借款5000元。被告刘樽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刘樽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江龙借款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樽琛负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依法不予强制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亚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