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罗德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审理经过
罗德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2020)苏0585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罗德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8日起至2031年7月7日止);责令被告人罗德勇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0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款209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8日,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已向相关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立案后,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还委托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期间,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448.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罚金30000元、违法所得款2090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到部分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585刑初730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罗德勇罚金、违法所得款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