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尖措,男,****年**月**日出生,僧侣,住同仁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吾当周,同仁市隆务镇吴屯下庄(系尖措父亲)。
被执行人:马春海,男,****年**月**日出生,无业,住黄南州,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沈法土麦,****年**月**日出生,无业,住黄南州,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尖措与被执行人马春海、沈法土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尖措以与被执行人马春海、沈法土麦私下达成延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321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长仁青三智
审判员李毛吉
审判员郭世辉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花卡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