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西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488415268A。
法定代表人:马昭雄,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淋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枫,女,汉族,1996年2月12日,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吴小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刘贤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审理经过
原告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与被告吴小铃、刘贤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信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淋文、夏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铃、刘贤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小铃归还农信社普惠金融卡透支借款本金79939.92元,利息按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四、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的百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截至2020年6月21日共欠利息3793.8元、违约金397.61元);2.判令刘贤泉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吴小铃、刘贤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7日,农信社与吴小铃、刘贤泉签订《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个人担保声明书》,合同约定,农信社向吴小铃发放额度为80000元的普惠金融卡一张,普惠金融卡的有效期为三年,借款日利率万分之四,按月结息。吴小铃向农信社借款,刘贤泉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吴小铃未按合同约定归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刘贤泉也未主动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辩称
吴小铃、刘贤泉均未作答辩。
农信社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吴小铃、刘贤泉的身份证复印件、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个人担保声明书、普惠金融卡续卡补充合约、同意续卡担保声明、普惠金融卡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因吴小铃、刘贤泉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吴小铃向农信社申领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同年6月7日签订《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约定农信社向吴小铃发放额度为80000元的普惠金融卡一张,该卡预借现金、消费、转账等资金类交易均不享受免息期,按日计息,日均透支利率按万分之四执行,年费500元/年。同年6月6日,刘贤泉为担保人与农信社签订《个人担保声明书》,主要约定,保证人自愿为吴小铃依上述主合同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因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到期还款日的次日起二年。农信社依约向吴小铃发放普惠金融卡一张,授信额度80000元。该卡到期后,2018年6月22日农信社与吴小铃、刘贤泉签订《普惠金融卡续卡补充合约》《同意续卡担保声明》。约定农信社为吴小铃办理续卡手续,续卡额度80000元,期限三年,刘贤泉为吴小铃续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普惠金融卡续卡补充合约》中约定: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最低5元。自2020年2月起,吴小铃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息,至今总共欠普惠卡本息84131.33元,其中本金79939.92元,截止2020年6月21日止利息3793.8元、违约金397.61元,刘贤泉也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信社与吴小铃签订的《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普惠金融卡续卡补充合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农信社依约履行了授予信用额度80000元的义务,吴小铃却未按期履行还款及支付透支利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农信社要求吴小铃偿还透支款本金79939.92元、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刘贤泉自愿为涉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个人担保声明书》、《同意续卡担保声明》,故应承担连带清偿上述债务的责任,刘贤泉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小铃追偿。吴小铃、刘贤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吴小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闽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透支款本金79939.92元,截止2020年6月21日止利息3793.8元、违约金397.61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刘贤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贤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小铃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3元,减半收取计951.5元,由吴小铃、刘贤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