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秀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孟国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郭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陇海路159号5号楼2单元15层附117号。 法定代表人张跃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振,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河南省法恩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工业聚集区西部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俊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侯秀婷诉被告郭飞、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巩义支公司、河南省法恩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秀婷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法恩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法恩莱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耀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