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刘德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平诉被告刘德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张文平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平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文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张文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丛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