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千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昌图县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吴淑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溪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孟千群与被告吴淑红遗失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千群,被告吴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所遗失在被告车里所有物品(金耳环一对,身份证一张,天籁车钥匙一个,优盘家庭钥匙办公室钥匙一串,香奈儿口红一支,圣罗兰口红一支,NARS粉饼一个,充电宝一个,充电器一个等)共价值5670元;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2日晚10时40分,原告于建工韩国城饭店乘坐辽E×××××出租车到民生麦莎主题KTV过程中,将包内的金耳环,汽车钥匙,女士化妆品,优盘,身份证等物品遗失在出租车上,发现后立即与车主沟通,车主联系司机,司机否认拾到原告遗失物品,后原告方于2021年3月14日9时30分在崔东派出所报案。崔东派出所民警陈警官与原告方一起前往于GPS中心调取出租车内监控录像,录像显示所遗失物品被辽E×××××司机全部拿走,原告得知被被告司机拾走后,随即通过民警联系被告司机,但被告司机继续否认拾到原告遗失物品。2021年3月15日原告联系被告司机,希望被告司机可以把所拾到的物品悉数归还,原告为了感谢被告司机的保管给予被告司机保管费。但是被告司机起初不承认拾到原告所遗失物品,在原告和安德(东大)出租车公司周经理再三沟通下被告司机承认拾到遗失物品优盘,后又承认确实拾到所遗失物品,并声称把所有物品遗弃。次日,原告到达崔东派出所求助王警长,希望可以得到调解。但被告司机拒接派出所座机电话,后王警官使用个人电话联系了被告司机,希望被告司机将己承认的拾到的优盘归还,然而被告司机并未归还。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知情,原告要求返还的东西我没有捡到,原告丢东西的当天是我雇的司机韩麒开的车。雇司机的那段时间是韩麒开大班,白天晚上车都是他一个人开。车是我的名,我每天收150元。车有故障我负责,其余由韩麒负责。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3月12日晚22时40分许,原告乘坐出租车自建工韩国城烧烤到五中麦莎KTV时,将物品遗失在辽E×××××出租车里,辽E×××××出租车当时驾驶司机为韩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遗失物返还纠纷,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本案中,被告不是拾得原告遗失物的行为人,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孟千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孟千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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