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修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蔡远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
审理经过
原告吴修莲与被告蔡远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修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远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修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47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247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9月左右雇请原告到其承包的广西防城港市公车镇兴港明城二期工地从事保安工作,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4700元未支付,被告就此费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及时支付。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此款,原告多次向其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蔡远学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份,原告受被告雇请,在其承包的广西防城港市公车镇兴港明城二期工程工地先后从事打扫卫生及保安工作。截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工人工资24700元,被告就此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兴港明城二期工程工人工资已欠吴修莲24700元、吴修莲24700元,合计58100元,大写伍万捌仟壹佰元整。发工资欠条收回。才能发。2020年7月30日兴港明城二期蔡远学。”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此款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支付所欠的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4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此利息以2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及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蔡远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吴修莲劳务工资24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此利息以24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蔡远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彦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