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居马尼亚孜·依明尼亚孜,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 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岛市四方区嘉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言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居马尼亚孜·依明尼亚孜诉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居马尼亚孜·依明尼亚孜于2021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居马尼亚孜·依明尼亚孜以与被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居马尼亚孜·依明尼亚孜撤诉。 案件受理费745.43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不再减收,由原告居马尼亚孜·依明尼亚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奥布力艾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力亚尔·麦麦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