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文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李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永冷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05)永冷民一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向申请执行人胡文利偿还借款本金36400元及利息(自2004年5月31日计算至2005年12月12日,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随本清;向申请执行人胡文利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04年6月21日计算至2005年12月12日,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随本清;并负担诉讼费3123元、保全费700元、其他诉讼费用1249元和申请执行费1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平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平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62472元。
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李国平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平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四、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