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心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申请人:张相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薛桂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王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 被申请人:吴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心爱、张相贤与被告薛桂菊、王鹏飞、吴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心爱、张相贤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薛桂菊、王鹏飞、吴晗的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申请人张心爱所有的位于滨河路天桥沙河景苑3#楼3幢1层103号、不动产证号为: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心爱、张相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薛桂菊、王鹏飞、吴晗银行存款1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张心爱所有的位于滨河路天桥沙河景苑3#楼3幢1层103号、不动产证号为: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号的房屋,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准买卖、抵押等交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闫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