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志高,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肖春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兴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志高与被执行人肖春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7)辽0682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春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股权红利、收益型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肖春财有存款5100元,本院已予以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志高,且无其他财产。现因被执行人肖春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高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肖春财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志高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网络发布并发出对被执行人肖春财的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