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永彬,男,****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津红检二部刑诉〔2021〕81号起诉书指控,2020年7月15日4时许,被告人赵永彬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KQ××××黑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新开路、律纬路、南口路、榆关道、光荣道,行驶至红桥区长安商城,将车停于长安商城附近人行道处。当日7时许,被告人赵永彬再次驾驶汽车时,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汽车由南向北向前冲,将在人行道上的行人宋某某撞伤。后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民警到现场进行事故处置,发现被告人赵永彬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永彬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丁字沽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永彬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永彬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9.6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永彬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永彬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永彬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赵永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赵永彬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赵永彬已赔偿被害人损失,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永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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