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青城子镇中心路255号。 负责人:彭斌,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祖明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林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被执行人:冷志,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与被执行人祖明发、林文忠、冷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凤城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3)凤民初字第01608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祖明发、林文忠、冷志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祖明发、林文忠、冷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玉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代 文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