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汪雯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雯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21699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153411.4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2201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款7916.81元,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另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举证,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石瑞 审判员 胡琳 审判员 别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