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银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新蔡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委托代理人:陈华,系若羌县若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俊丽,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淮阳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银霞诉被告李俊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张银霞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银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银霞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银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