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根成,三门峡市渑池县博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根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1000元,付至女孩刘某118周岁;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1,由于被告不务正业,经常网上赌博,赌债累累,债主不断向原告及原告家人打电话要赌债,导致原告及原告家人生活没有安宁之日,直接影响到原告的正常生活,为此,原告与被告发生感情纠纷,从2018年11月份,分居至今,原告打电话与被告协商离婚未果,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刘某1,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告认为被告沉迷赌博,欠下许多债务,债主经常催要,影响家庭正常生活,原告认为二人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婚后感情尚属融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不足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若二人能够相互理解,妥善处理,消除隔阂,仍能够继续婚姻生活。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留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