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梦娇,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被执行人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万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312093184。 法定代表人刘曲,职务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杨梦娇与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大市劳人仲案字(2020)第72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仲裁调解书》履行义务,杨梦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26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位于大理市,但已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查封,本院已做轮候查封处理。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大理洱海金沙旅游度假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大理天伦之星度假置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本院已作轮候冻结处理;对被执行人持有的云南大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2739%的股权(后经调查该股权已于2019年6月19日全部转让)、大理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0%的股权、大理市海鹤地产开发置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大理市玮泉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的股权本院已另案冻结;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刘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3月11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赵子山 审判员  钱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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