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北雀路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597278D。
法定代表人:利辉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柳芳,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昕媛,广西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新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2020)桂0205民初757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退回柳州市一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仁慧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韦燕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