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贵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郭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被告:白艳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生,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贵其与被告郭青山、白艳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贵其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贵其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贵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慧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巩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