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对原告郭惠丽与被告汤振岭、冯运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皖13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皖1321民初114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21行“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补正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