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世民,绰号“日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呈贡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永胜县人民法院(2019)云0722刑初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张世民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
审理经过
刑庭于2020年8月24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执行标的为:向被执行人张世民追缴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经执行到位0元,全额未执行到位。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状况进行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依法冻结;对被执行人车辆查询登记车辆云A0D1N9进行了查封,但据张世民本人和其妻所述,此车因购车时网贷被外地网贷公司开走,无法查到下落。本院委托公安交警队布控措施。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其父亲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无财产;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具体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