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跃雄,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稔山镇船澳村委和联丰村委亚婆角古塘地段合正东部湾70栋11楼。

法定代表人:许小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强,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洪青,广东翔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豪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大道3号之二领尚时代公寓3层07号房B室。

法定代表人:王苏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苏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莫跃雄因与被上诉人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惠州市豪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苏红、罗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35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莫跃雄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且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的是股东出资责任,并非根据《托管合同》承担合同责任,上述两个法律关系及责任不应该在本案中进行合并审理。而且,上诉人未参与《托管合同》的签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对案件管辖问题进行书面约定的情形,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上诉人所在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被上诉人需要对上诉人主张出资责任的,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的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359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虽然被上诉人惠东兴汇城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惠州市豪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合正东部湾75栋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托管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但上诉人莫跃雄并非该合同的相对人,该管辖条款对其没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莫跃雄的住所地位于惠州市惠城区,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当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19)粤1323民初35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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