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海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长江中道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中道庐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7857210261。 负责人:董继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云、赵辰,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04858N。 负责人:马宁,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懿、陈雄健,该分行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海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长江中道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海鹰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海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海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 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奚子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