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额敏县沃和丰农业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54221085360098B。
法定代表人:高少涛,该合作社理事长。
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
委托代理人:周爱军,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第二十九分部。
住所地:新疆沙湾县乌鲁木齐西路55号。
负责人:陈玉红,该部队军需物资处负责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额敏县沃和丰农业专业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第二十九分部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兵0901民初4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额敏县沃和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