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榕,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8100332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懿,系贵州济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00511001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玥,系贵州联骋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193701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申莓,系贵州联骋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011235176。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丹因与被上诉人彭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0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吴丹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39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罗 敏 审 判 员 林 波 审 判 员 马功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佑玲 书 记 员 戴雨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