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林向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6810079138。
被申请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08807277XX。
法定代表人:崔茹,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崔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720107036X。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林向阳与被申请人陕西新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明天公司)、崔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陈大方于2021年2月22日对执行新明天公司名下的位于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路7号缇香郡一期别墅L12-3号房屋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陈大方提出异议称,自己全款购买案涉房屋并付清了全部购房款,签订了购房合同,办理网签备案,案涉房屋属于其财产。因新明天公司至今未履行交房义务,陈大方已经于2020年7月27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案涉房屋并依法起诉了新明天公司,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裁定查封案涉房屋。请求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3日,陈大方与新明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新明天公司开发的位于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路7号缇香郡一期别墅L12-3号房,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91.20平方米,总金额380万元。已在安康高新区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网签。2018年12月3日户名为陈守金的账号分别向新明天公司账户转入99万元、41万元。2020年7月23日,林向阳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陕09财保5号民事裁定,对案涉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前保全系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全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院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在诉前保全阶段,对被保全财产涉及的纠纷不进行实体审查。本案中,林向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裁定对案涉房屋进行保全并无不当。陈大方提出本院裁定保全的新明天公司名下的缇香郡一期别墅L12-3房屋系其购买,查封案涉房屋侵犯其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陈大方虽与新明天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网签。但网签属行政管理制度,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案涉房屋权属目前仍属新明天公司所有,本院依诉前保全申请,对被保全人新明天公司名下之案涉房屋进行查封并无不当。陈大方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事由属于实体审查范畴,其应通过相应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判决确认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其解除案涉房屋查封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陈大方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