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姜渭柱,镇长。
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西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西唐村。
法定代表人:唐吉勇,理事长。
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北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北陈村。
法定代表人:刘远征,理事长。
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冯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冯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现芳,理事长。
被告:东阿县东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牛角店镇牛镇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怀坤,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人民政府、东阿县牛角店镇西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阿县牛角店镇北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阿县牛角店镇冯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被告东阿县东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人民政府、东阿县牛角店镇西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阿县牛角店镇北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阿县牛角店镇冯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东阿县牛角店镇人民政府、东阿县牛角店镇西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阿县牛角店镇北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东阿县牛角店镇冯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