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蓉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个体,住朔州市。
被告:张某(系被告张学举之子),男,****年**月**日出生,朔州市人,学生,住朔州市。
被告:张学举,男,1969年8月9月出生,汉族,朔州市人,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栋,山西辞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范文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同市浑源县人,原中国农建山西电建二公司职工,住朔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罗蓉芳与被告张某、张学举、范文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蓉芳、被告张学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栋、被告范文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蓉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0万元和同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于2019年4月15日还清,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给,为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寻理由推脱,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学举给付原告罗蓉芳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1万元,共计31万元,于2019年9月底前给付20万元,于2020年4月底前给付11万元;如被告张学举未按上述期限如期给付借款,则被告张学举需按月利息2%支付原告罗蓉芳相应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学举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