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卫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川县,无固定职业,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王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延长县公疗办干部,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卫国与被告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卫国于2021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玲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毛卫国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毛卫国撤回对被告王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减半收取508元,由原告毛卫国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长     白 智 如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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