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

被告:王柯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晓东与被告王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张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柯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9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追要款项增加的费用;三、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原告借款3900元,借款事由家中有事,定于2020年8月15日偿还,至今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辩称

王柯宇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3日,被告王柯宇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王柯宇于2020年7月3日向张晓东借款3900元整(大写:叁仟王九佰圆整),定于2020年8月15日前偿还。特此为据。借款事由:家中有事借款人:王柯宇身份证号:3707821997××××××××借款人电话:151××××0211借款人地址:山东省诸城市××2020年7月31日”。同日,被告王柯宇为原告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张晓东现金人民币3900元整。(大写:叁仟王九佰圆整)收款人:王柯宇3707821997××××××××2020年7月31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收到条一份在案为凭,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9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主张追要款项增加的费用,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王柯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柯宇偿还原告张晓东借款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柯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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