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艳红,女,1974年6月1日,现住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东,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宇,黑龙江佳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玉红,女,无详细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艳红诉被告杨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于艳红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现住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艳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免予收取。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明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