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章根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水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沈金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施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章根连与被执行人沈水明、沈金娥、施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章根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沈水明、沈金娥、施繁在继承施泉强遗产范围内返还申请执行人章根连借款本金197900元,并支付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计算至2020年2月15日止为150550元;第二部分以1979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264元,鉴定费50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沈水明、沈金娥、施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沈水明、沈金娥、施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沈水明、沈金娥、施繁逾期未履行但报告了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水明、沈金娥、施繁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冻结到可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座拆迁房尚在建造中,被执行人施繁同意在完工后,将房产变现偿还债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沈水明、沈金娥、施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沈水明、沈金娥、施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被执行人沈水明、沈金娥、施繁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章根连。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19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