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20)青22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青222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行“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2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补正为“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2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