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精河县八十三团领丰种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722MA77FLHW58,住所地新疆博州八十三团。
经营者:史玉国,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被告:韩新,男,****年**月**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
审理经过原告精河县八十三团领丰种子经销部与被告韩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精河县八十三团领丰种子经销部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精河县八十三团领丰种子经销部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精河县八十三团领丰种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精河县八十三团领丰种子经销部负担。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孟 庆 辉
裁判日期二 〇 二〇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贾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