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鑫源路23号。
负责人:安玉龙,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冀川,该支行员工。
被告:张建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安会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张文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告:张生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栾城支行)与被告张建坤、安会霞、张文果、张生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栾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冀川、被告张文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坤、安会霞、张生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行栾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张建坤、安会霞夫妻于2017年9月30日从我行办理农户小额贷款3万元,担保方式为联户担保,担保人为张文果和张生名。贷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贷款期限为三年,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29日。贷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张文果辩称,借款一事属实,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后对还款一事不清楚,没有偿还过借款。
原告举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农行栾城支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表,用以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被告张文果的质证意见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认可。被告张文果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张建坤、安会霞、张生名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8日,被告张建坤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贷款3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张建坤及其配偶安会霞作为共同申请人签字,张文果、张生名作为保证人签字。2017年9月30日,被告张建坤与原告农行栾城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13020120170139617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借款金额为3万元,用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20年9月29日止。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采用基准利率方式,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百分之伍拾。合同第三条约定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第六条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被告张建坤作为借款人,被告张文果、张生名作为担保人均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捺印,同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4.35%,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栾城支行与被告张建坤、张文果、张生名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张建坤出借借款3万元,被告张建坤应依约偿还借款,被告张建坤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张建坤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的主张予以支持,利息应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止,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被告安会霞作为被告张建坤的配偶,在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上签字,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与被告张建坤共同偿还该笔借款。被告张文果、张生名作为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七百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建坤、安会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栾城支行借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2020年9月29日止,自2020年9月30日起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文果、张生名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张文果、张生名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坤、安会霞追偿。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张建坤、安会霞、张文果、张生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7)。
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