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谌波,男,1989年11月12日出,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被执行人谌波犯强迫交易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作出的(2020)湘0722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谌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情况,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2021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谌波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4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0000元,本次执行尚未实现任何债权,尚有10000元罚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敏 审判员 代学文 审判员 罗绍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侯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