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MC05E0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若水路388号E02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雨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笑娜,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蔚,女,****年**月**日出生,住苏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坤,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能通公司”)与被告周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意能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武、陈笑娜,被告周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意能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如被告不归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判令被告赔偿违反保密协议之违约金45万元;3、判令因被告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5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意能通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期限3年,岗位为项目申报,被告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高企”)材料申报,根据《意能通保密协议》第五条,若被告违反本协议,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违约时当年度年薪的5倍支付违约金。在准备高企申报材料过程中,被告将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信息故意写错,以便后续向原告索要提成。原告被纳入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后,在公示期内,被告先是向原告索要提成并威胁原告在项目公示期内公司如有不实情况将被检举,在被告不当请求被拒绝后,被告又至主管部门恶意举报原告高企申报材料存在人员信息不实的情况,导致原告最后被取消高企入库资格,政府补贴全部被取消。被告为躲避追责于2019年11月底提出离职,并于2019年11月26日正式离职。其后,原告被取消高企入库资格,考虑到被告此前的所作所为,原告进行内部审查,发现被告已带走高企申报申请书原件,并多次私带公章离开公司,在被告的电脑中也发现存储有正确的人员信息名单。被告将高企申报申请书原件带走,违反《意能通保密协议》的约定,给原告申报后续跟进带来严重阻碍,被告恶意篡改申报材料中人员信息的失职行为也给原告造成严重损失。

被告辩称

被告周蔚答辩称:其没有带走该申请书原件,所以不存在归还的情形;被告入职时签订的保密协议系原告单方文件,只是在入职时进行签字,对细节内容没有了解,原告也没有进行相应的培训,该项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该保密协议内容有此项约定,被告认为没有违反相应的协议内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被告认为该项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没有评上高新企业的责任也不在被告身上,故不承担本项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4月8日至2021年4月7日,约定从事项目申报工作。同日,双方签订意能通保密协议,约定被告的保密义务、资料信息返还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责任。2019年11月26日,被告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双方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

另查明:2019年5月10日,原告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被告为联系人及企业填报人。2019年11月7日,公示的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中包含原告。2020年3月9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公示,拟取消原告的高新技术培育库入库培育资格。2020年3月27日,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告知原告,因现场核查时未提供申报材料中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之一的样机,以及确实存在员工劳动合同职位与申报材料不符的情况,故取消入市库培育资格,收回市高企培育入库奖补奖金10万元,退回省入库奖补奖金5万元。

原告提供视频及聊天记录,以证实被告将申请书带离公司,原告已将员工信息发送给被告,被告未如实填写。被告质证证明目的不认可。

原告举证

被告提供公章使用申请记录及慰问金说明,以证实其公章使用需要申请审批,其在离职时获得慰问金,表示工作不存在失误。原告质证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陈述,原告公司已经参加了评审工作,该申请书原件一共有四份,其中三份交给评审部门,另外一份原件被被告带离公司。

被告陈述,该项目申报在2018年12月启动,其向各部门索要资料、搜集材料,然后进行组织申报,其记得有一份原件,复印件有几份记不清楚了,申报材料的错误不应由其负责,期间其2019年6月休产假、公司有搬办公场所,2019年10月返岗,离职交接时没有提到归还原件。

再查明:意能通公司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日决定终结案件审理。意能通公司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意能通保密协议、申请书、公示通知、文件、视频、聊天记录、工作交接表、苏园劳仲案字[2020]第736号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意能通公司主张的周蔚返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该申请工作已于2019年5月完成,周蔚于2019年11月离职,双方办理工作交接,意能通公司仅提供视频,视频中并未显示周蔚持有该申请书原件并带离公司的事实,且双方在办理离职交接时意能通公司并未要求周蔚对此进行交接,意能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周蔚持有该申请书原件,故意能通公司主张周蔚返还申请书原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意能通公司主张的违反保密协议之违约金45万元,意能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周蔚持有该申请书原件以及周蔚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故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意能通公司主张的因周蔚失职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赔偿55万元,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因本人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劳动者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用人单位亦不可将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意能通公司虽主张周蔚在申请工作中存在失职,未如实填写员工信息,但员工信息并非周蔚直接掌握,周蔚在申报工作中搜集资料填写申请表,意能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周蔚在此工作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人员信息填报错误;此外,意能通公司未能通过入库申请,并非仅因为人员信息错误,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出具的说明上明确提及现场核查时意能通公司未提供申报材料中提及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之一的样机,故意能通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苏州意能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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