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柴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锋,山西沁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沁县杨安乡松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杨安乡松交村。
法定代表人:李瑞红,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飞云,沁县定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柴建军与被告沁县杨安乡松交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柴建军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建军以原、被告双方纠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建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柴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