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纪寒冬,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辽0521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寒冬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五监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报送提请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曾获表扬2次,考核分300分1次。呈报减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基本一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纪寒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纪寒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9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金 辉 审 判 员 李春兆 审 判 员 左颖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国静 书 记 员 李 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