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
被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鹏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张鹏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桂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