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冯玉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临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址: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 负责人:徐留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海军与被告冯玉祥、临淇社区居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适格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临淇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体不适格,故对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海军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德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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