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草海镇健康
路1号;
组织机构代码:91520526063059966F;
法定代表人:成常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跃,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
理。
被告:马江龙,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告:马兴艳,女,回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江龙、马兴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且原告行使该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威宁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