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明慧,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桃园社区(原大岩关村)凉风*号。

被告:赵茂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桃园社区(原石院坝村)石院坝组*号。

被告:陈芬,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户籍地贵州省思南县,系被告赵茂文之妻。

审理经过

原告田明慧与被告赵茂文、陈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明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茂文、陈芬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明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赵茂文、陈芬偿还原告田明慧借款本金人民币44000元,并以借款本金4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向原告田明慧给付借款本金44000元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赵茂文、陈芬承担。庭审中,原告田明慧明确表示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田明慧自行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田明慧与被告赵茂文、陈芬系朋友关系。被告赵茂文、陈芬系夫妻关系。被告赵茂文、陈芬因需要周转资金,分别于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1月10日向原告田明慧出具借条借款3万元、2万元,共计借款5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2月31日前偿还。截至2019年7月10日,被告赵茂文、陈芬已向原告田明慧偿还借款6000元,尚欠借款44000元未进行偿还,被告赵茂文、陈芬便向原告田明慧书面承诺分5次偿还。事后,被告赵茂文、陈芬一直未向原告田明慧偿还,原告田明慧向被告赵茂文、陈芬催收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赵茂文、陈芬未提出答辩,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赵茂文、陈芬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8年10月21日向原告田明慧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利率、利息,原告田明慧在向被告赵茂文、陈芬给付借款30000元后,被告赵茂文、陈芬按照原告田明慧和被告赵茂文、陈芬之间口头约定的月息5%当即向原告田明慧给付了第一个月利息1500元,被告赵茂文、陈芬实得借款本金28500元。被告赵茂文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8年11月10日向原告田明慧出具借条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于2018年11月15日还清。2019年7月10日,被告赵茂文向原告田明慧出具还款承诺书,还款承诺书上载明:截止2018年12月31日,被告赵茂文已经向原告田明慧偿还借款6000元,尚欠借款44000元未进行偿还,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古历)偿还8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古历)偿还8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古历)偿还8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古历)偿还10000元,2023年12月31日前(古历)偿还10000元。还清每一笔借款后,由赵茂文在相应的借款(实际上应为借条)上签字按手印确认。赵茂文如不按上述承诺偿还尚欠田明慧44000元借款,赵茂文愿意承担田明慧因追回该笔借款所有支付的费用和其他相关的法律责任。

另查明:被告赵茂文、陈芬于2014年2月2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被告赵茂文向原告田明慧出具还款承诺书后,一直未向原告田明慧偿还借款。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赵茂文、陈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赵茂文、陈芬向原告田明慧出具借条借款30000元后实得借款28500元、被告赵茂文向原告田明慧出具借条借款20000元,共计借款48500元,扣除被告赵茂文已经偿还的6000元后,尚欠借款42500元未进行偿还。

上列案件事实,有原告田明慧提供的原告田明慧的身份证、被告赵茂文的身份证、借条、还款承诺书、个人账户明细单和本院依法调取的原告田明慧的户籍信息、被告赵茂文的户籍信息、被告陈芬的户籍信息、民政部婚姻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等证据以及原告田明慧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赵茂文、陈芬在收到本案民事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质证权利及辩论权利的放弃。被告赵茂文、陈芬于2014年2月2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被告赵茂文、陈芬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田明慧出具借条借款30000元后实得借款28500元、被告赵茂文因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田明慧出具借条借款20000元,共计借款48500元,扣除被告赵茂文已经偿还的6000元后,尚欠借款42500元未进行偿还。案涉借款发生在被告赵茂文、陈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系被告赵茂文、陈芬的共同债务,因此,原告田明慧与被告赵茂文、陈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被告赵茂文、陈芬尚欠原告田明慧借款42500元未进行偿还的事实成立。被告赵茂文向原告田明慧出具还款承诺书后,一直未按照约定向原告田明慧分期偿还借款,被告赵茂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原告田明慧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赵茂文、陈芬偿还尚欠借款,原告田明慧要求被告赵茂文、陈芬偿还尚欠借款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被告赵茂文、陈芬应偿还原告田明慧借款42500元,故对原告田明慧要求被告赵茂文、陈芬偿还借款44000元的诉求,据实予以支持42500元。原告田明慧要求被告赵茂文、陈芬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向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利息的诉求,依法由被告赵茂文、陈芬以借款本金4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6月2日起进行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由被告赵茂文、陈芬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田明慧借款本金人民币42500元,并以借款本金42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5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田明慧给付该借款本金从2021年6月2日起计算至该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田明慧负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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