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家福,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龙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不予收押。2020年8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现马家福在家。
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一部刑诉〔20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家福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家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家福是吸毒者,为筹毒资,实施了以下盗窃行为:1.2020年8月2日8时许,马家福在龙州县兴龙路一巷56号乐乐手机配件店将丁某的一部蓝色华为Noue3手机盗走;2.2020年8月16日9时许,马家福在龙州县超市门口将农建雄的一辆黄色日芝牌二轮电动车(车牌:龙州01115)盗走;3.2020年8月16日10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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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马家福在广西龙州县下将谢凤群的一辆黄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车牌:龙州00883)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47元,被盗日芝牌二轮电动车价值450元;被盗绿源二轮电动车价值540元,合计173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家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7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家福自愿认罪认罚、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马家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公诉机关提交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马家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马家福所盗取的手机已经被拆解,无法进行还原;被盗窃的两部电动车均已返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家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3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马家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马家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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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马家福退赔747元给被害人丁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农
小
兰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黎华强书记员农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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