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被告:柳庆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乾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伟与被告柳庆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被告柳庆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郑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速还欠款人民币本金49,500元整,并自2020年6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1.28分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6月25日因开支,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500元整,并出具欠据一枚,约定2020年8月25日前还清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原告无奈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柳庆雨辩称,我现在就欠他31,000元,当时是赊购他的车,不是借的现金。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6月25日,柳庆雨在郑伟处借款4.95万元,约定于2020年8月25日还款,柳庆雨为郑伟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据出具后,柳庆雨前妻刘丹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微信转账偿还2笔共计18,470元,余款经郑伟索要未果,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有借据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郑伟为此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柳庆雨主张已偿还18,470元,并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为凭,故借款本金应为31,030元,本院予以确认,至于利息请求,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依法保护逾期利息。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柳庆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郑伟借款31,030元及利息(以49500为本金自2020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12月24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以31030为本金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郑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郑伟负担296元,由被告柳庆雨负担3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温 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