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熊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被执行人:时振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铁路局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作出的(2019)新0106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时振国的银行存款3121.4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雷 俊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三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樊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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