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本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
被执行人:杨少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靖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本龙与被执行人杨少义买卖合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925民初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3日向靖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杨少义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少义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少义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杨少义金额人民币178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