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中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农民。
被执行人:卫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退休职工。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中云与被执行人卫国华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9)晋0830民初12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16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4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产记录。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卫国华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